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
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
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
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
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
數、比例及採任期制。
二、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乃期地方層級之委員會得善用專家學者、民
間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知識及經驗,以利其任務之遂行,且兼具地
方特色及專業性。
三、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
理有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