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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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
      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
  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
  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
  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
      數、比例及採任期制。
  二、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乃期地方層級之委員會得善用專家學者、民
      間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知識及經驗,以利其任務之遂行,且兼具地
      方特色及專業性。
  三、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
      理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