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策劃、協調與推動心理健康及自殺與精神衛生等事項之防治工作,
設高雄市政府心理健康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
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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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策劃、協調與推動本市初段心理健康及自殺與精神衛生等事項之
防治工作。
(二)整合本府各局處心理健康促進等相關業務並推動之。
(三)推動其他心理衛生及心理問題之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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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副秘書長一
人兼任,一人為副執行秘書,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工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消防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新聞局局長。
(九)人事處處長。
(十)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十一)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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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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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
機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
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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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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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幹事十人,由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
、消防局、衛生局、文化局、新聞局及人事處等機關,各指派業務相
關人員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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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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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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