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備二○○九年在高雄市舉辦之世界
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相關事務,發揮健康運動城市之精神,展
現海洋國家風貌,特設二○○九世界運動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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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世運會之準備與各項競賽相關工作。
(二)與中央各部會、各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聯絡及協調工作。
(三)世運會宣傳工作。
(四)其他與世運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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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三人為副主任委員、一
人為執行長、一人為副執行長,除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外,其餘由本
府就相關機關代表、民間人士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由主任委員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顧問團,提供諮詢或協助
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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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為執行上開任務,設各處部,其職掌如下:
(一)行政財務部:有關財政、保全、簽證、立法發展及研究評估等事
項。
(二)運動競技部: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WGA)聯繫與協調、規劃
國際單項運動、賽會場地及各項競賽等事項。
(三)都市發展部:規劃世運村、場館取得及各項軟硬體建設等事項。
(四)後勤支援部:世運會籌辦期間食宿交通、志工及人力資源安排之
規劃等事項。
(五)行銷公關部:世運會有關之行銷、宣傳及與相關單位之聯繫、協
調等事項。
(六)秘書處:財產管理、採購、物流及其他有關世運會之推動、幕僚
支援等事項。
前項秘書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由本府指派相關局處人員兼
任;各部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一人及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指派相關局處人員兼任。
各處部得視需要設組,置組長、組員,由本府相關局處人員或民間人
士聘(派)兼之。
各處部應就職掌、工作目標、分組與人力調度及運作方式訂定工作規
則,提本會審議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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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二週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提供諮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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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各處部工作會議決議事項,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需本府相關機關辦理
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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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及其下設各處部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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