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商店街區之設立審核
及營運評鑑,依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設高
雄市商店街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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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商店街區設立之審核。
(二)商店街區營運之評鑑。
(三)商店街區設攤展售商品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商店街區事務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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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觀光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十)商店街區代表十二人。
(十一)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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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除代表機關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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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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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第二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局派員兼任,辦理幕僚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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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辦理審議或評鑑時,得指派委員若干人先行實地勘查,於實地
勘查時並得請求相關機關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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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於辦理審議或評鑑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本小組成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小組得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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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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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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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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