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慰勉員工服務辛勞
,提昇殯葬服務品質及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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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處稱員工,指本處編制內之職員及職工(含工友、技工、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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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金來源及支給標準:
每月提成獎金總額按本處當月實際規費(公墓、靈納骨堂塔規費除外
)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配時
,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支給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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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員工當月到、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數之比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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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員工曠職(工)、請假或受處分、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
復(到)職者,依下列規定停發其獎金:曠職(工)未滿一日者,停
發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處分規定者,依其受行政
處分標準停發獎金。
請事假一日者,按日停發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及高雄市政
府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停發獎金百分之五十。當月事
、病假合計累積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按日停發獎金,未滿八小時
者不計。
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予停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停發獎金。
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者,均按當月
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核發。
受公務員懲戒處分,申誡一次者,停發二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前款以外受懲處申誡一次者,停發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記過一次
者,停發一個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員工如因收受任何饋贈而受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發一年獎
金;除懲戒處分外,同一年度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
定恢復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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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員工已依其他規定支給獎金、加給或津貼者,僅得與本要點規定
之獎金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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