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員工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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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慰勉員工服務辛勞
    ,提昇殯葬服務品質及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處稱員工,指本處編制內之職員及職工(含工友、技工、駕駛
    )。

三、獎金來源及支給標準:
    每月提成獎金總額按本處當月實際規費(公墓、靈納骨堂塔規費除外
    )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配時
    ,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支給標準如附表。

四、本處員工當月到、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數之比例核發。

五、本處員工曠職(工)、請假或受處分、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
    復(到)職者,依下列規定停發其獎金:曠職(工)未滿一日者,停
    發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處分規定者,依其受行政
    處分標準停發獎金。
    請事假一日者,按日停發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及高雄市政
    府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停發獎金百分之五十。當月事
    、病假合計累積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按日停發獎金,未滿八小時
    者不計。
    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予停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停發獎金。
    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者,均按當月
    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核發。
    受公務員懲戒處分,申誡一次者,停發二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前款以外受懲處申誡一次者,停發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記過一次
    者,停發一個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員工如因收受任何饋贈而受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發一年獎
    金;除懲戒處分外,同一年度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
    定恢復核發。

六、本處員工已依其他規定支給獎金、加給或津貼者,僅得與本要點規定
    之獎金擇一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