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審議及辦理本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事項,依高雄市義勇人員福利互
助自治條例第 4條規定,設高雄市政府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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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給付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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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下列機關或
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消防局。
(二)本府警察局刑警大隊。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四)本府警察局行政科。
(五)本府警察局保安科。
(六)本府警察局防治科。
(七)本府警察局法制室。
(八)本府警察局會計室。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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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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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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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依業務需要,分設八組,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承召集人
及執行秘書之命,綜理組務;置組員八至十人,辦理各組組務。組長
、副組長及組員,由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等業管單位派員兼任。
本會各組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掌理一般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義勇消防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民防大隊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義勇刑事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五)第五組:掌理義勇交通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六)第六組:掌理社區輔警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七)第七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主計事項。
(八)第八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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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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