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審議及辦理本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事項,依高雄市義勇人員福利互
    助自治條例第 4條規定,設高雄市政府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給付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下列機關或
    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消防局。
  (二)本府警察局刑警大隊。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四)本府警察局行政科。
  (五)本府警察局保安科。
  (六)本府警察局防治科。
  (七)本府警察局法制室。
  (八)本府警察局會計室。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

六、本會依業務需要,分設八組,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承召集人
    及執行秘書之命,綜理組務;置組員八至十人,辦理各組組務。組長
    、副組長及組員,由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等業管單位派員兼任。
    本會各組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掌理一般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義勇消防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民防大隊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義勇刑事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五)第五組:掌理義勇交通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六)第六組:掌理社區輔警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七)第七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主計事項。
  (八)第八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