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 104308372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下列機關或
    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消防局。
  (二)本府警察局刑警大隊。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四)本府警察局行政科。
  (五)本府警察局保安科。
  (六)本府警察局防治科。
  (七)本府警察局法制室。
  (八)本府警察局會計室。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