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下列機關或
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消防局。
(二)本府警察局刑警大隊。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四)本府警察局行政科。
(五)本府警察局保安科。
(六)本府警察局防治科。
(七)本府警察局法制室。
(八)本府警察局會計室。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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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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