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銀行民營化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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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配合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促進本
    行民營化作業之推展,特設置高雄銀行民營化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
    稱本工作小組),負責研議與執行各項有關本行民營化事宜。

二、本工作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有關本行民營化作業各項事宜之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行民營化作業之協調、宣導、執行與進度控管事項。
  (三)有關本行民營化作業之任務與工作分配事項。
  (四)其他上級指示有關民營化之研議事項。
    本行民營化之重大決策事項須由本工作小組審議後提報董事會議(或
    常務董事會議)決議,並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定。

三、本工作小組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副總經理擔任副召集人,為當然委
    員,另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
    集人指派之:
  (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三人。
  (二)高雄市政府主計處一人。
  (三)高雄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四)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五)本行董事會主任秘書。
  (六)本行企劃部經理。
  (七)本行審查部經理。
  (八)本行信託部經理。
  (九)本行人事室主任。
  (十)本行會計室主任。
  (十一)本行政風室主任。
  (十二)本行秘書室主任。

四、本行民營化作業之研擬、聯繫及執行,由召集人指定權責單位辦理之
    ,必要時得由本工作小組成員研議後辦理。

五、本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

六、本工作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受邀與會之專家學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工作小組於正式民營化後撤銷。

八、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