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工作小組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副總經理擔任副召集人,為當然委 員,另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 集人指派之: (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三人。 (二)高雄市政府主計處一人。 (三)高雄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四)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五)本行董事會主任秘書。 (六)本行企劃部經理。 (七)本行審查部經理。 (八)本行信託部經理。 (九)本行人事室主任。 (十)本行會計室主任。 (十一)本行政風室主任。 (十二)本行秘書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