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宗教事務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設高雄市
    政府宗教事務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
    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平等。
  (二)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
  (三)輔導宗教之正常發展及發揮社會教化功能。
  (四)配合中央宗教主管機關推動相關宗教輔導計畫。
  (五)其他重大宗教事務之輔導。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民政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民政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水利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文化局代表一人。
  (九)交通局代表一人。
  (十)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一)殯葬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二)具代表性之宗教團體代表七至十三人。但每一宗教團體代表最
          多以二人為限。
  (十三)學者專家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未能親自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會議。

六、本小組委員或其配偶、三等親內親屬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推派
    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赴案件現場勘查。
    本小組會議應於三日前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
    之會議不在此限。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民政局派員兼任,
    負責辦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