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設高雄市
政府宗教事務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
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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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平等。
(二)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
(三)輔導宗教之正常發展及發揮社會教化功能。
(四)配合中央宗教主管機關推動相關宗教輔導計畫。
(五)其他重大宗教事務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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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民政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民政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水利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文化局代表一人。
(九)交通局代表一人。
(十)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一)殯葬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二)具代表性之宗教團體代表七至十三人。但每一宗教團體代表最
多以二人為限。
(十三)學者專家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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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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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未能親自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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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或其配偶、三等親內親屬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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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推派
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赴案件現場勘查。
本小組會議應於三日前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
之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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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民政局派員兼任,
負責辦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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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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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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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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