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宗教事務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 10430817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平等。
  (二)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
  (三)輔導宗教之正常發展及發揮社會教化功能。
  (四)配合中央宗教主管機關推動相關宗教輔導計畫。
  (五)其他重大宗教事務之輔導。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民政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民政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水利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文化局代表一人。
  (九)交通局代表一人。
  (十)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一)殯葬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二)具代表性之宗教團體代表七至十三人。但每一宗教團體代表最
          多以二人為限。
  (十三)學者專家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