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愛河水域交通管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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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議及處理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事項,依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設高雄市政府愛河水域交通管理審
    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船舶或浮具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申請事項。
  (二)審議使用愛河水域碼頭及停泊設施之申請事項。
  (三)研議愛河水域交通管理督導及協調之事項。
  (四)協調愛河水域交通管理之爭議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愛河水域交通管理相關事宜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海洋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觀光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交通部航港局代表一人
  (八)具環保、交通、水利或工務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四
        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
    ;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交通局主管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由本府交通局業務人員兼任。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