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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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愛河水域交通管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主管機關為審查第四條或第十條申請案件,應設愛河水域交通管理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審議,應自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
,並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第一項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