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金審查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本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以下簡稱本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金
    之審查,設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金審查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之資格及金額。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派一
    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民政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勞工局、法制局代
        表各一人。
  (二)具有法律、會計、財務、社工等專業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十四人至十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至本會任務完成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為協助本會辦理審查業務,本府得成立專案辦公室並指派下列機關派
    員進駐,其人數及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及民政局各二人:受災者文件資料之分類、彙整、造
        冊、救助金之給付及其他事務。
  (二)苓雅及前鎮區公所各一人:受災者之聯繫通知及其他事務。
  (三)本府工務局二人:房屋損害之估算及其他事務。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二人:營業損失之估算及其他事務。
  (五)本府交通局二人:車輛損害之估算及其他事務。
  (六)本府衛生局二人: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及醫療費用之估算及其他
        事務。
  (七)本府勞工局二人:勞動能力之減少或喪失及薪資損失之估算及其
        他事務。
  (八)本府法制局四人:前五款以外損害之估算及其他事務。
    本府法制局應指派簡任以上人員一人,指揮並統籌專案辦公室之運作
    及進駐人員之調度。

九、本府法制局得視專案辦公室業務之需要,委聘律師或專業機構人員提
    供專業意見及協助審查,並得調派其他機關人員進駐專案辦公室協助
    。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