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派一 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民政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勞工局、法制局代 表各一人。 (二)具有法律、會計、財務、社工等專業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十四人至十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至本會任務完成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