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金審查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企字第 10330931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103年10月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派一
    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民政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勞工局、法制局代
        表各一人。
  (二)具有法律、會計、財務、社工等專業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十四人至十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至本會任務完成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