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重大投資案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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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重大投資案件審查效率,發揮各局處協調功能,排除投資障礙
    ,設高雄市政府重大投資案件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
    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本市重大投資案件之督導、追蹤、預審、輔導及協調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
    任;一人為執行長,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執行長,
    由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指派科長以上人
    員派兼之:
  (一)經濟發展局代表二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水利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交通局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機關代表,應指定代理人,於機關代表未能親自出席時代表出
    席;其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
    第一項機關代表及第三項代理人名單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確立,並簽
    報市長核定之。

四、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重大投資案件督導會報,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聽取並督導、追蹤重大投資案件之辦理情形及進度,並得
    視個案實際需要,邀請本府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五、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重大投資案件工作會議(以下簡稱工作
    會議),辦理重大投資案件之預審、輔導、流程管理與有關機關業務
    之協調及聯繫,並得視個案實際需要,通知本府有關機關指派科長以
    上人員出席。
    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為主席;執行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執行
    長代理。

六、重大投資案件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窗口,由本小組委員及有關機關依
    前點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擔任。

七、本小組委員及有關機關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除因公出國
    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外,應親自出席工作會議。但辦理重大投資案件實
    地會勘時,得由代理人出席。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