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
任;一人為執行長,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執行長,
由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指派科長以上人
員派兼之:
(一)經濟發展局代表二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水利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八)交通局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機關代表,應指定代理人,於機關代表未能親自出席時代表出
席;其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
第一項機關代表及第三項代理人名單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確立,並簽
報市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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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投資案件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窗口,由本小組委員及有關機關依
前點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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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有關機關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除因公出國
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外,應親自出席工作會議。但辦理重大投資案件實
地會勘時,得由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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