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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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務員
    赴大陸地區申請作業及安全管理,爰依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
    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高雄縣公務員申請赴大陸
    地區作業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縣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均依據「臺
        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
        稱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二)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
        察人員,依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縣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依規定作業流程辦理(作業流程詳如附
    表一)。

四、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作業流程,請申請人應於
    預定赴大陸地區之日一個月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詳如附表二
    )及相關附件,向本府申請。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作業流程,請申請人應於
    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詳如附表三),向服務
    機關(構)申請,惟機關首長應填具申請表並函文向本府申請。但有
    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五、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並嚴守公務機密及公務員服務法
    相關規範,若有違反相關規定,服務機關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
    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為維護本縣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之安全及內部管理,各機關學校應加強
    宣導赴大陸地區相關資訊及法令,並考量其業務性質或特殊需要,建
    立內部管理規範、緊急聯絡機制及意見反映管道。

七、本要點將依中央暨本縣相關規定,以及本縣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交流情
    形、衍生問題,隨時檢討調整因應,另作規範或補充規定;本要點未
    規定之事項,請依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