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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制定依據
1.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現行法規)
九、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如有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洩 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服務機關(構)應即處理,並按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