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九十八年實施績效管理制度及工程獎金管理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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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落實縣長政見與縣政藍圖,強化本府績效管理制度,鼓勵各
    單位增進施政效能,發展工程技術,提高為民服務及施政品質,並作
    為各機關單位分配考績甲等比例之依據,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5182號函、「地方各
    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公務人員考績法。

參、適用對象:
一、單位績效評核:以本府各處及所屬一級機關(本府主計、人事、政風
    、警察局除外,業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核)等21機關單位
    進行績效評核。
二、工程獎金:本府各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
    、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
    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
    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及各處兼任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
    稽核小組,依其小組組織準則所列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委
    員及技士等人員。

肆、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各處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
    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
    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幣四萬五千元計算為限,於年度終了時
    ,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施政目標及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算
    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依下列規定提
    撥獎金額度:
二、上開「全年度預算執行率」,其計算標準為「經費實際支用數」、「
    應付未付數(已估驗未付款)」等 2項合計之執行總數,佔可支用預
    算數(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之比率。
三、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實施前,依「臺灣省政府
    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支領工程獎金人員,得依
    各該要點規定提撥獎金額度,但於支給原則實施後調任其他工程單位
    者,一律改依本點一、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四、各處自「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實施後,依「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由本
    府人事費僱用之新約聘僱人員,如其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
    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
    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
    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所列者),且其僱用
    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
    80%以上者,同意依本點一、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五、各處每年計算勻用之工程獎金數額,其中百分之五十五以上額度,以
    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及個人工程績效獎金。單位工程
    績效獎金,以前揭額度中百分之80%數額,依據績效評核結果,分三
    級以上等第發給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個人工程績效獎金,以前揭額度
    中20%之數額,依據員工之特殊績效發給個人工程績效獎金,當年度
    未核發之餘額可流為單位工程績效獎金。扣除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
    餘部分得依本府訂定之職等職務級點標準表(附件一)衡酌發給(前
    述職等職務級點標準表所訂之級點折合率,得視當時可勻用之工程獎
    金數額狀況予以調整)。

伍、績效目標設定項目:
一、核心業務:包括縣長政見、縣長交辦案件、執行中央政策、行政院四
    大核心價值、本府六大核心價值、本府共識願景、各單位願景、各單
    位業務創新項目、志願服務推動情形、開源績效、性騷擾防治、心理
    健康、數位學習、組織學習、友善職場、超感動服務、解決人民陳情
    案件及規劃辦理傾聽民意活動(如辦理聽證會、公聽會)。
二、工程業務:各處參加工程獎金績效評核,始予設定,且可提撥工程管
    理費之各項工程計畫應衡酌納入。
三、單位須以處設定績效目標,目標設定應儘量具體量化,如業務較難予
    以量化者,得以質化方式敘述控管評核其成效,且均應設定完成期限
    。
四、目標設定後,應簡述此項目標達成是否較九十七年度之績效目標具成
    長性或挑戰性或創新性。

陸、績效評核指標:
一、目標執行進度:
  (一)各項績效目標皆依設定執行進度如期完成。
  (二)新增績效目標並依設定執行進度如期完成。
  (三)調整績效目標並依設定執行進度如期完成。
  (四)其他與目標執行進度相關且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二、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滿意度較前一年增加。
  (二)服務人次較前一年增加。
  (三)服務對象申訴數較前一年降低。
  (四)主動創新服務項目與積極擴大服務範圍。
  (五)其他與服務對象相關且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三、內部流程:
  (一)作業流程較前一年簡化、資訊化。
  (二)作業流程簡化、資訊化後,服務案件數較前一年增加。
  (三)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增進服務品質。
  (四)積極主動協調各業務單位,完成跨單位績效目標。
  (五)其他與內部流程相關且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四、人力經費:
  (一)鼓勵同仁持續追求自我成長,不斷充實新知並應用於工作上。
  (二)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
  (三)節省公務支出、優先檢討業務委外、 BOT案。
  (四)爭取上級補助經費、增加縣府財政收入。
  (五)對縣府的貢獻程度。

柒、績效評核方式:
一、單位績效評核:由本府績效評估委員會分別於年中及年終辦理評核。
    各受評單位依名次排列,區分為特優、優等及甲等,並做為年終考績
    甲等比例分配之依據。
二、工程績效獎金:
  (一)單位工程績效獎金:由本府績效評估委員會分別於年中及年終辦
        理評核。各受評單位依名次排列,區分為特優、優等及甲等。二
        次評核結果,受評單位分數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績效目標平均
        達成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發給單位績效獎金。
  (二)個人工程績效獎金:
        1.縣長衡酌工程獎金適用對象之特殊績效或平時考核結果即時發
          給。
        2.各單位主管依所屬工程獎金適用對象特殊績效或平時考核結果
          ,提報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定後報請縣長核定發給。
        3.特殊績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辦理業務符合本府六大核心價值(便民、廉潔、效能、樂觀
            、成就及創新),有具體顯著成效者。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
            效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
            關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者。
       (7)辦理招商投資業務,有具體成果者。
       (8)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
            著者。

捌、績效評核結果:
一、本府各處:
  (一)單位績效評核:
        1.特優單位:
       (1)年終考績甲等比例與行政獎勵:三至五個單位,移請本府考
            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年終考績甲等比例;行政獎勵部份,除
            處長、副處長、各科科長及綜合業務承辦人 1人當然敘記功
            1 次外,另單位同仁(扣除前揭已敘獎人員及業務助理外)
            以40%比例名額各敘嘉獎 2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2)單位工程績效獎金:二至三個單位,各單位實際參加績效評
            核人數每人分配二十點,再依單位總點數乘以每點金額計算
            績效獎金。
        2.優等單位:
       (1)年終考績甲等比例與行政獎勵:五至七個單位,移請本府考
            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年終考績甲等比例;行政獎勵部份,除
            處長、副處長、各科科長及綜合業務承辦人 1人 2當然敘嘉
            獎 2次外,另單位同仁(扣除前揭已敘獎人員及業務助理外
            )以30%比例名額各敘嘉獎 1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2)單位工程績效獎金:二至三個單位,各單位實際參加績效評
            核人數每人分配十五點,再依單位總點數乘以每點金額計算
            績效獎金。
        3.甲等單位:
       (1)年終考績甲等比例:四至八個單位,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
            權責分配。
       (2)單位工程績效獎金:二個單位,各單位實際參加績效評核人
            數每人分配十點,再依單位總點數乘以每點金額計算績效獎
            金。
        4.以上評核結果,特優單位、優等單位及甲等單位合計為15個;
          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合計為 7個。
        5.不予獎勵:評定成績平均未滿八十分之單位,不發給單位工程
          獎金,其年終考績甲等比例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
          平均未滿七十分之單位,得簽請議處,其年終考績甲等比例移
          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
        6.「各單位實際參加績效評核人數」,以十二月一日在職且納入
          工程獎金名冊為計算基準。如於十二月一日以前離職者或於十
          二月一日以後到職者,由各單位自行衡酌是否發給單位工程績
          效獎金。
        7.工程獎金實際發給數額由人事處彙列成績及計算分配獎金額度
          後陳報縣長核定。
        8.工程績效獎金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
          ,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數額支給,不得平均分配,其成
          員本(九十八)年間有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
          過或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或年終考績列
          丙等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工程績效獎金。
        9.單位工程績效獎金之發給,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或挪作補償考
          績獎金。
  (二)工程獎金: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
        元。
二、所屬一級機關:
  (一)特優:第一名,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年終考績甲等比
        例。除局長、副局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綜合業務承辦人 1人當
        然敘記功 1次外,另單位同仁(扣除前揭已敘獎人員及業務助理
        外)以40%比例名額各敘嘉獎2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二)優等:第二至三名,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年終考績甲
        等比例。除局長、副局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綜合業務承辦人 1
        人當然敘嘉獎 2次外,另單位同仁(扣除前揭已敘獎人員及業務
        助理外)以30%比例名額各敘嘉獎 1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三)甲等:第四至六名,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年終考績甲
        等比例。
  (四)不予獎勵:評定成績平均未滿八十分之機關,其年終考績甲等比
        例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平均未滿七十分之單位,得
        簽請議處,其年終考績甲等比例移請本府考績委員會依權責分配
        。
  (五)各機關內部單位評核,應參照本府計畫設定機關實施計畫,實施
        內部單位及個人之績效評核,並將實施計畫陳報本府備查。

玖、實施步驟:
一、訂定「高雄縣政府九十八年實施績效管理制度及工程獎金管理計畫」
    。
二、組成本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負責審核本計畫草案及評核各單位年中及
    年終執行成果。
    委員十一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五人,由縣長自副縣長、秘書長、機要秘書及機要室
        、參議室、核稿秘書室內之參議、調用秘書人員中,核圈五名擔
        任,並由縣長指定一名兼任主席。
  (二)外聘委員:六人,由縣長自縣政顧問團中核圈或另行聘請相關學
        者專家擔任。
三、各單位於年初填具「績效目標實施成果報告表」(附件二),由人事
    處彙整列管,年度進行中如因政策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評單位之因素
    ,必須變更績效評核項目時,應由受評單位簽奉縣長核定後,送交人
    事處彙辦。
四、各單位於年中及年終填具「績效目標實施成果報告表」,由人事處彙
    送本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考核。
五、未依規定時間內送交「績效目標實施成果報告表」之單位,由人事處
    冊送本府績效評估委員會,作為評分參考。
六、工程獎金適用單位每年至少應推舉一名績效最優者參加個人工程獎金
    績效評選。

拾、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九十八年績效評核計畫以附則訂之。
※附則:高雄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九十八年績效評核計畫
一、目的:為落實縣長政見與縣政藍圖,強化所屬機關績效管理制度,提
    高為民服務及施政品質,並作為分配考績甲等比例之依據,特訂定本
    府所屬各級機關九十八年績效評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依據: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5182號函、「地方各
    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府訂頒「高雄
    縣政府九十八年實施績效管理制度及工程獎金管理計畫」。
三、適用機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含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
    方稅務局、文化局及勞工局)及二級機關(含各地政事務所、各戶政
    事務所、客家文化中心、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動物防疫所、慢性
    病防治所及各衛生所)。
四、適用對象:前開各機關正式職員。
五、所屬一級機關:參見高雄縣政府九十八年實施績效管理制度及工程獎
    金管理計畫捌-二。
六、所屬二級機關:
  (一)本府所屬二級機關之績效評核(含績效評核原則、績效評估指標
        及實施步驟),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或單位,參照所屬一級機關
        評核計畫規定,逕依權責辦理。
  (二)各地政事務所之上級主管單位為本府地政處,各戶政事務所之上
        級主管單位為本府民政處,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之上級主管單
        位為本府教育處,動物防疫所之上級主管單位為本府農業處,客
        家文化中心之上級主管單位為本府文化局,慢性病防治所及各衛
        生所之上級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八、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依據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
    5182號函、「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參照本計畫,
    自行訂定各機關實施計畫,一級機關陳報本府備查,二級機關陳報各
    該上級主管局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