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依照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縣府,主辦單位為縣府勞工局。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其它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
      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身心障礙者人力發展之就業相關事
      宜。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或就業需求調查及建立進用身心
      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名冊必要之費用。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人員或單位。
  八、獎勵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本基金之就業促
  進計畫及審定補助標準由縣府另訂之。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本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縣府另訂
  之。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申請者應依規定向委員會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計劃書及
      估價單送主辦單位審查。
  申請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獎勵金者並應檢附超額進用之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公、勞保證明、在職證明)。
  二、初審:主辦單位受理申請後,得派員訪查實情,其符合補助條件者
      ,送請委員會審議。
  三、複審:委員會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文件,審議補助項目及金額
      。
  四、撥款:經委員會核定補助後,由申請人檢具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
      憑證向主辦單位申領。

  主辦單位對受本基金補助者得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
  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政府採
  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當年度收支如有剩餘,應滾存基金繼續運用。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辦單位按年公告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