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 四維勞重字第1000109380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