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補助團體辦理勞動法令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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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團體辦理協調或調解業務所需之勞動法令研習活動,以增進相
    關人員之調解知能,俾妥適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案件之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明定以促進勞資關係或協處勞資爭議為目的
        、任務或宗旨而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基金會。

四、補助對象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完竣有關協調或調解業務之研討會、
    宣導會或座談會,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參加人數:一日活動,應達五十人;二日以上活動,應達二十五
        人。但會員人數不足之團體,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課程內容:一日活動,應安排二門四節以上之核心課程;二日以
        上活動,應安排四門八節以上之核心課程。
    前項第二款所稱核心課程,指附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課程;所
    稱節數,以每節五十分鐘計。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日之十四日前,且至遲不得逾每
    年十一月十五日,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活動實施計畫書。
  (二)經費概算表。
  (三)課程配當表。
    申請人有特殊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前項十四日之限制。
    第一項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費:
        1.每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或補助對象所
          屬人員擔任講師者,金額減半;授課節數逾該次活動二分之一
          以上部分,不予補助。
        2.交通費:以行程中搭乘交通工具之費用為準。但自備交通工具
          者,得按同路段鐵路或公、民營客運汽車之最高等級票價報支
          。
  (二)茶點費: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三十元為限。
  (三)場地費:參加人數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人者,每日以新臺幣三千元
        為限;其為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每日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其
        為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每日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其為一百零
        一人以上者,每日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六)餐費:
        1.辦理一日活動者: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2.辦理二日以上活動者: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五百五十元為限。
  (七)住宿費:辦理二日以上活動者,每人每晚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為
        限。
  (八)交通費(含遊覽車租金費):每日每車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九)參加人員平安保險費: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五十元為限,並應檢附
        投保名冊。但每人投保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醫療)者,
        不得申請。
  (十)雜支費:以第二款至第九款核定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申請人應檢據核實報支;未檢據報支者,不予補
    助。

七、本要點每年度補助限制如下:
  (一)辦理一日活動者,每場次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並以二場次為限。
  (二)辦理二日以上活動者,每場次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並以一場次為
        限。
    前項補助,同一年度同一團體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八、研習活動核心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或管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三)其他對於所講授核心課程具有專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九、申請案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安排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及活動地點等之計畫內容,應屬合理可
        行。
  (三)活動方式應符合需求且具適當性。
  (四)核心課程講師應符合第八點資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符合之事項。

十、獲准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撥
    款;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經費請撥函文。
  (二)原核准函影本。
  (三)成果報告表。
  (四)實施成效調查表。
  (五)經費支用報告表。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
  (七)活動支出之各項憑證文件正本。
  (八)活動照片正本。
  (九)研習手冊或授課講義一份。
    經主管機關核准撥款後,獲准補助者應檢附領據及其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送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第一項文件若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不予補助。

十一、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查獲准補助者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獲准補
      助者於活動辦理前變更經核准之活動計畫者,除再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未經核准之部分,不予補助。但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急迫情事
      或不可歸責於獲准補助者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十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一)申請補助或申請撥款之資料不實。
    (二)第三點第一款經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者。
    (三)同一研習活動已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十三、本要點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時,
      不再受理申請及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