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以下簡稱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
  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
  代理。
  局、處、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得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書代
  表出席。

  市政會議議案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前項決議如市長或主管局、處、會首長有異議時,由市長決定之。

  市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市政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各種議案必須構成議題,申敘理由,經市長核定後,編入議程。

  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極機密及絕對機密之議案,
  得於會場分送,議畢即時收回。各出席人員認為有參閱必要時,得經提
  案機關之同意後簽收攜回,並依保密規定,妥慎保管。

  有時間性之議案,如不及編入議程時,經市長核定後,得臨時編入議程
  ,於開會時分送。
  緊急案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市政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有關機關,如有遺
  漏、錯誤,得於下次會議宣讀後,提請主席裁決更正。

  市政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市政會議議程之編製,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本部辦理。

  市政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府新聞處統一發布。
  市政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對外應嚴守秘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