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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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以下簡稱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
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
代理。
局、處、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得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書代
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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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議案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前項決議如市長或主管局、處、會首長有異議時,由市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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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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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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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議案必須構成議題,申敘理由,經市長核定後,編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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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極機密及絕對機密之議案,
得於會場分送,議畢即時收回。各出席人員認為有參閱必要時,得經提
案機關之同意後簽收攜回,並依保密規定,妥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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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間性之議案,如不及編入議程時,經市長核定後,得臨時編入議程
,於開會時分送。
緊急案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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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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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有關機關,如有遺
漏、錯誤,得於下次會議宣讀後,提請主席裁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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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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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議程之編製,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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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府新聞處統一發布。
市政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對外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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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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