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演藝團體之業務,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
  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演藝團體應予配合;其檢查項目如
  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與本自治條例有關之事項。
  主管機關為瞭解演藝團體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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