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演藝團體之業務,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 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演藝團體應予配合;其檢查項目如 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與本自治條例有關之事項。 主管機關為瞭解演藝團體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