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團體,指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於本市立案,以公益
  性或非營利活動為目的,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表演及各項演
  藝活動之團體。
  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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