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24
人,瀏覽人次:
82585587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團體,指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於本市立案,以公益 性或非營利活動為目的,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表演及各項演 藝活動之團體。 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