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址設於本市之演藝團體,得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一、團址設立處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二、財務計畫。 三、訓練演出之年度計畫。 四、負責人身分及信用證明文件。 五、組織章程及業務職掌。 六、團員名冊。 前項申請立案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立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立案登記 證;不符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 法補正者,附理由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