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團址設於本市之演藝團體,得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一、團址設立處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二、財務計畫。
  三、訓練演出之年度計畫。
  四、負責人身分及信用證明文件。
  五、組織章程及業務職掌。
  六、團員名冊。
  前項申請立案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立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立案登記
  證;不符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
  法補正者,附理由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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