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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發行及展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 將場地回復原狀。 前項活動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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