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先就街頭藝人標章等級予以降級,如情 節重大並得逕行廢止之: 一、法令修正變更。 二、許可原因改變或消滅。 三、展演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公共空間管理人訂定之作業要點,並經二個公共空間管理人列 入拒絕申請名單。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規規定之行為。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由經主管機關廢止標章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 內,其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