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發行及展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先就街頭藝人標章等級予以降級,如情
  節重大並得逕行廢止之:
  一、法令修正變更。
  二、許可原因改變或消滅。
  三、展演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公共空間管理人訂定之作業要點,並經二個公共空間管理人列
      入拒絕申請名單。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規規定之行為。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由經主管機關廢止標章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
  內,其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不予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