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發行及展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主管機關為辦理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之核發與分級
  ,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評鑑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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