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主管機關為辦理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之核發與分級 ,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評鑑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