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發行及展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空間:指經主管機關公告供從事藝文活動之場域。
  二、藝文活動:指於公共空間從事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現
      場創作工藝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藝術等展演行為。
  三、街頭藝人: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四、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有管理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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