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空間:指經主管機關公告供從事藝文活動之場域。 二、藝文活動:指於公共空間從事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現 場創作工藝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藝術等展演行為。 三、街頭藝人: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四、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有管理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