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發行及展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得通知申請人至指定之場所解
  說、操作、示範或表演,以為評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