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者,應於會議、展覽或活動舉辦始日一個月前至三個 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 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三份(如附件二)。 三、經費預算表及說明三份(如附件三)。 申請文件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否 准之。 同一申請者每年以獎勵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