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會議展覽活動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者,應於會議、展覽或活動舉辦始日一個月前至三個
  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
  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三份(如附件二)。
  三、經費預算表及說明三份(如附件三)。
  申請文件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否
  准之。
  同一申請者每年以獎勵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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