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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依前二條規定核准設攤展售商品者,除應依法課稅外,並應向管理委員 會繳納清潔維護費及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報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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