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商店街區為行銷宣傳或促進消費,得舉辦下列活動:
  一、藝文活動。
  二、娛樂活動。
  三、促銷活動。
  四、宣傳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活動。
  前項情形,管理委員會應於活動舉辦十五日前檢具活動計畫,報主管機
  關核准;其計畫內容、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活動期間,管理委員會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在不影響街區景觀及
  公共安全且未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情形下,設置臨時性商業廣告
  設施。主管機關並得提供行政支援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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