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街區為行銷宣傳或促進消費,得舉辦下列活動: 一、藝文活動。 二、娛樂活動。 三、促銷活動。 四、宣傳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活動。 前項情形,管理委員會應於活動舉辦十五日前檢具活動計畫,報主管機 關核准;其計畫內容、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活動期間,管理委員會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在不影響街區景觀及 公共安全且未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情形下,設置臨時性商業廣告 設施。主管機關並得提供行政支援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