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商店街區評鑑,經評鑑管理優良或貢獻卓著之管理
  委員會、會員、店家或個人,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經評鑑管理不善或
  績效不彰之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予以解散並通知限期改選。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商店街區
  。
  前項評鑑之項目、方式、時間及獎懲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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