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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商店街區會員違反管理規約,經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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