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因自然結合或規劃形成,且商店聚集具有一定特色之街區,得由街
  區內三十家以上之店家為發起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商店街區。但街
  區長度在二百公尺以上,且於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有十家以上之店家為發
  起人,亦得申請籌設。
  發起人應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管理規
  約草案及街區範圍位置圖,交由主管機關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將公開閱
  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街區內之店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於公開閱覽
  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審議
  小組參考審議,主管機關並應依審議結果為准否之決定;其經核准籌設
  者,免再公開閱覽。
  前項審核應於六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核期限得予延長,延
  長以六十日為限。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