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公共排水設施應維持其既有之排水功能。
  任何人不得占用、改道、阻塞、廢除、變更斷面、阻礙清理或為其他違
  反公共排水目的之行為。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