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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應維持其既有之排水功能。 任何人不得占用、改道、阻塞、廢除、變更斷面、阻礙清理或為其他違 反公共排水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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