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於公共排水設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繳納者,主管
  機關應駁回申請。
  前項附掛辦法、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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