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
      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
      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道路邊(側)溝排水:指排洩道路及其兩側面上過剩之水。
  七、中小排水:指排洩前六款以外之水。
  八、纜線業者:指佈設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之機關或事業機構。
  九、公共排水設施:指為公共排水目的所設置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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