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
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
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道路邊(側)溝排水:指排洩道路及其兩側面上過剩之水。
七、中小排水:指排洩前六款以外之水。
八、纜線業者:指佈設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之機關或事業機構。
九、公共排水設施:指為公共排水目的所設置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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