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一、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
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
項。但新闢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
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但不包括農田水利會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
重劃區內農田灌溉用水路。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
排水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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