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污水處理廠興建階段之回饋金,以其用地面積計算,按每公頃新臺幣二
  百萬元核計,按興建年度編列預算。
  前項所稱興建階段包括污水處理廠已完成興建後之擴建,其回饋金以擴
  增之用地面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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