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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污水處理廠興建階段之回饋金,以其用地面積計算,按每公頃新臺幣二 百萬元核計,按興建年度編列預算。 前項所稱興建階段包括污水處理廠已完成興建後之擴建,其回饋金以擴 增之用地面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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