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營運階段之回饋金,按上年度本市實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 額百分之五,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之。但各污水區未全部公告為污水下 水道可使用地區前,依上年度該污水處理廠每日平均污水可處理量(立 方公尺)乘以三百六十五,計算得出年平均污水處理總量後,再按每一 千立方公尺回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之基準,編列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