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污水處理廠營運階段之回饋金,按上年度本市實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
  額百分之五,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之。但各污水區未全部公告為污水下
  水道可使用地區前,依上年度該污水處理廠每日平均污水可處理量(立
  方公尺)乘以三百六十五,計算得出年平均污水處理總量後,再按每一
  千立方公尺回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之基準,編列回饋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