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產業發展,設置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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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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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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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支出。
二、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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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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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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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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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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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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