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招字第 104307101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條、第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其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促進產業發展,設置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