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內政部頒「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十一點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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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
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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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
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
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
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
算。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
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
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
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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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
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
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
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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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
時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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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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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
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
償。
前項但書超過部分,如經認定其為正常種植者,仍予補償。但其最高
補償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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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用土地人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
者,應由所有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
之確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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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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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需用土地人得依
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
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高雄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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