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地三字第0970015196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其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
          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
          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
          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
          算。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
          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
          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
    價,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