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協調及橫向
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
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
稱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以書面報告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
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會報召集
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指揮官後,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機關(團體
)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口頭報告會
報召集人。
|
四、本中心設指揮官 1人、副指揮官 1至 2人。指揮官由縣長兼任,副指
揮官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分別由各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中心成員由各高雄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處局及相關單位首長或指定權責人員擔任。
|
五、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團體)進駐後,進駐相關機關(團體)
應依本要點所訂開設時機,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
措施;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圖如附圖。
|
六、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
|
七、平時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保持常設性之機制,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
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團體
)派員運作,召開工作會報提示相關防救災應變整備重點事項後,由
各機關(團體)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持續運作,展開相關應變作業,
且為建立災情統一發布機制,災情資訊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後統
一發佈。
|
八、本中心一、二級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包含本縣
附近沿海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人員通知水利處、農業處、
工務處、警察局、教育處、建設處、社會處、民政處、觀光
交通處、衛生局、法制處、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
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河川局、第七河川局、第五海巡隊、高
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
局、公路總局第三養護工程處高雄工務段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及宣導適宜,並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全天候掌握颱
風動態處理相關作業;並得視颱風動態,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包括本縣,預
測18小時後暴風圈接觸本省陸地並籠罩本縣轄內時。
乙、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觀光交通處
、農業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教育處、工務處
、社會處、勞工局、地政處、水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
計處、財政處、文化局、原住民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
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
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高雄農田水利會、臺灣自
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營業處、臺灣南
區電信公司鳳山營運處、欣雄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
鐵路局高雄運務段、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經濟
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經濟部
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巡
隊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動態及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
(1)為避免地震災害發生時,導致通訊聯絡斷線,造成無法聯繫
,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人員於中央氣象局發佈本
縣地震發生達最大震度6級以上時,不經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幕僚單位(消防局)通知,應立即主動進駐本縣災害應變中
心;另若未達最大震度6級,但由新聞媒體資訊獲得本縣轄
內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估計本縣轄內有5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部分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即應主動聯繫或
先行進駐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觀光交通處、
農業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教育處、工務處、社
會處、勞工局、地政處、水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
財政處、文化局、計畫處、原住民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
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
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高雄農田水利會、臺灣自來水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營業處、臺灣南區電信
公司鳳山營運處、欣雄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鐵路局高
雄運務段、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南
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
川局、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巡隊等各單位首長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惟本縣災情查報體系單位(警察、消防、民政),應於地震災
害發生時即主動進行災情查報,以利本府消防局可迅速掌握災
情。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
,災情嚴重時。
(2)本縣轄內發生火災、爆炸災害,且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軍
、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
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3)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觀光交通處、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工務處、社會處、勞工處、人
事處、文化局、新聞處、主計處、計畫處、財政處、法制處、
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
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臺灣自來水公司
第七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營業處、臺灣南區電信公司
鳳山營運處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
警報單本縣轄內24小時累積雨量達 200毫米以上,有水災發
生之虞時;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水利處人員通知消防局、農業處、建設處
、觀光交通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工務處、社
會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
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等機關進駐,並應自行於內部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
宜;為因應颱風侵襲期間海上船屋之管理事宜,請農業處依
權責處理相關作業;並得視颱風動態,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
象站警報單內所示本縣轄內24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毫米以上
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
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水利處通知消防局、民政處、建設處、觀
光交通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教育處
、工務處、社會處、勞工局、地政處、人事處、新聞處、主
計處、財政處、文化局、計畫處、原住民處、法制處、秘書
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
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高雄農田水利會
、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營業處
、臺灣南區電信公司鳳山營運處、欣雄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鐵路局高雄運務段、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工程
處、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
第五海巡隊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本縣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
控制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30者。(水利處主政)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50以上者。
(3)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水利處或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衛生
局、工務處、社會處、水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計
畫處、財政處、原住民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
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
部、國軍第八軍團、高雄農田水利會、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
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
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本縣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本縣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3所以上一
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48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消防局、觀光交通處、農業處、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民政處、警察局、工務處、社會處、勞
工處、水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計畫處、財政處、
法制處、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
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高雄農
田水利會、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
營業處、臺灣南區電信公司鳳山營運處、欣雄石油氣股份有限
公司、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
五海巡隊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
(1)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24
小時之低溫特報,造成本縣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建設處、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工務處、社會處、水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
、計畫處、財政處、原住民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稅務局
、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縣後備
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高雄農田水利會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消防局、民政處、建設處、觀光
交通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教育處、工務處、社
會處、勞工處、地政處、水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
財政處、文化局、計畫處、原住民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
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
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高雄農田水利會、臺灣自來水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營業處、臺灣南區電信
公司鳳山營運處、欣雄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鐵路局高
雄運務段、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南
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
川局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航空器運作中空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高雄國際航空站、屏東輔助站、事故航空公司通
知觀光交通處後,轉由本府觀光交通處通知消防局、建設處、
農業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民政處、法制處、秘書處、地
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警
察局、教育處、工務處、社會處、勞工處、地政處、水利處、
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財政處、文化局、計畫處、原住民
處、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七
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臺灣南區電信公司鳳
山營運處、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
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
、第五海巡隊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海難(非漁船)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15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觀光交通處通知消防局、建設處、農業處、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民政處、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水
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財政處、計畫處、法制處、
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
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經濟部水利署第
六河川局、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巡隊等各單位
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害,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亟待
救援者。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觀光交通處通知消防局、建設處、環境保護
局、衛生局、民政處、警察局、工務處、社會處、勞工局、人
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計畫處、財政處、法制處、秘書處、
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
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
工程處、交通部鐵路局高雄運務段等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或失
蹤者。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消防局、建設處、觀光交通
處、農業處、民政處、衛生局、警察局、教育處、工務處、社
會處、勞工局、地政處、水利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
財政處、文化處、計畫處、原住民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
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
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臺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臺灣南區電信公司鳳山營運處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等各單
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三)營建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營建工程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消防局、建設處、觀光交通處、
民政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局、人
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計畫處、財政處、原住民處、法制處
、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
雄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臺灣自來水公
司第七區管理處、臺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臺灣南區電信
公司鳳山營運處、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等各單位首長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疫災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疫情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發病者。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衛生局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
社會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計畫處、財政處、觀光交
通處、法制處、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
字會臺灣省高雄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等
各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十五)動物疫災
1.開設時機:
(1)本縣轄內發生甲、乙類動物傳染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社
會不安。
(2)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進駐機關:由本府農業處通知衛生局、民政處、環境保護局、
社會處、人事處、新聞處、主計處、計畫處、財政處、法制處
、秘書處、地方稅務局、政風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高
雄縣支會、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八軍團等各單位首長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九、本中心編組機關(團體)輪值人員敘獎規定如下:
(一)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嘉獎 2至 5人次獎勵。
(二)各編組人員進駐輪值時數(未補休、未申請超勤加班費)達50小
時者核予各嘉獎 1次之獎勵,達 100小時以上者核予各嘉獎二次
之獎勵。
(三)有關敘獎案件由各編組機關(團體)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統一陳
核辦理敘獎事宜。
|
十、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分工如下表:(詳如電子檔)
|
十一、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府消防局(四樓),供各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
防救及緊急應變措施、行政支援等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
施由本府消防局協助之。但各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災害防救
及緊急應變措施、行政支援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
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
僚作業,執行災害防救、應變等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各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召集人決定後
,立即以通報單(如附件一至六範例)通報:
1.本府各編組處局及相關單位立即派員進駐或撤離。
2.各鄉(鎮、市)公所。
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各編組單位經通知派員進駐本中心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
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消息及有關災
情。
(五)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應隨時掌握該機
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
告,並通報本中心轉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六)各相關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
整合。
(七)進駐本中心之本府各處局及相關單位人員應24小時待命依權
責處理突發狀況。
(八)本中心成立時,各編組單位及相關機關、公共事業,應同時於
單位內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處理各種災害防救事宜或配
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及執行其業務範圍有關之災害防救
事項。
(九)各單位首長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
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十)縮小編組或撤除時機:
1.縮小編組時機:災害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由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請指揮官同意後縮小編組
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2.撤除時機:災害緊急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相關機
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指揮官得撤除本中心。
(十一)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於撤除後翌日12時前,將災情處
理情形,逕送該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十二)本中心編組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
十二、本縣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在本縣同時發生時,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
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中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
中心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
或另成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
十三、檢附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表二)及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如圖
八)。
|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