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不
  當銷售行為時,得移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一、企業經營者為訪問買賣時,以提供無償服務、檢查、贈品為名,行
      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實者。
  二、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為政府機關或公
      益團體或其他企業經營者之人員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三、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有購入、設置或
      利用商品或服務之法令上義務或其已取得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或其
      他企業經營者之許可、認可、授權、推薦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四、企業經營者涉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刊登不實廣告或
      引人錯誤之表示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